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股東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更換清算組成員:
1、有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行為;
2、喪失執業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
3、有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相關法律可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九條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股東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更換清算組成員:
(一)有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行為;
(二)喪失執業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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