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立法保障農民工權益 政府應當先行墊付被拖欠農民工工資 二維碼
本報訊 記者馬競實習生周宵鵬近日經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河北省農民工權益保障條例》將于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招用農民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農民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其他職工實行同工同酬;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農民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辦理登記手續,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民工工資清欠應急周轉金制度,用于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條例共十章六十六條,分別就農民工就業服務、勞動合同、工資與支付、社會保險、勞動安全衛生、公共服務、權益救濟七個方面進行了規范,基本涵蓋了農民工政治、經濟、文化權益等方面的全部內容,并且明確了相關部門和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河北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將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據。 條例尤其對拖欠農民工工資作出規定,將有效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這一痼疾。 由于欠薪群體性事件90%發生在建筑領域,為此,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建筑施工企業等單位將工程(業務)發包或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對該組織或者個人招用的農民工,由建設單位、建筑施工企業等單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建設領域工資保證金制度,督促建設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按規定預存工資保證金;建設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未按規定交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建筑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不予竣工驗收備案;建筑施工企業違反本條例,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停止其投標資格、清出建筑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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