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與打官司的區別 二維碼
公證制度與審判制度都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公證機關與人民法院各以不同的職能和方式來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公證是協助審判工作順利進行的有效手段。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一般不易發生糾紛,即使發生糾紛,也因為有公證書作書證,人民法院可以據此判明是非,作出判決,迅速解決爭議。但是,公證機關的證明活動,就其性質來說是一種非訴訟活動,它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有著明顯的區別: 一、兩者的作用不同。公證機關的證明活動;一般是在發生民事糾紛之前,對法律行為或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予以確認。目的是為了預防糾紛,減少訴說維護正當的法律關系。而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活動,則是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后進行的,是為了解決民事爭議而進行的調解、審理和判決活動。 二、兩者的程序不同。公證機關的證明活動,是依照《公證暫行條例》規定的程序進行的,這種程序比較簡單,是公證機關所特有的。而人民法院進行的民事訴訟活動,是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的,這種程序是人民法院進行訴訟活動所特有的。 三、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公證機關對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加以確認,賦予它在法律上的證明力;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可以賦予該文書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但需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應當執行,公證機關無權直接強制執行;并且,公證活動不具有直接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強制效力。而人民法院對有糾紛的法律關系進行審理,其所制作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一經發生法律效力,就具有強制執行力,可以直接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來源:法律教育網 正凱編輯:ChenYu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