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人大常委會擬修改自治區(qū)村委會選舉辦法 流動人口參與選舉權利有了保障 二維碼
法制日報烏魯木齊11月26日電 記者潘從武 今后,在新疆全區(qū)內,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時,戶籍不在本村,但是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將有望列入?yún)⒓舆x舉的村民名單中,享有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是提交今天召開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訂草案)》中新增的內容。 據(jù)自治區(qū)民政廳廳長托乎提·亞克夫介紹,自治區(qū)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自1999年頒布并于2004年修訂以來,有力保障了新疆全區(qū)8612個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的平穩(wěn)有序進行,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軌道,農村基層民主建設進一步加強,村民自治、民主程度不斷提高,農村基層干部依法辦事的自覺性和廣大農民的民主意識不斷增強。一大批帶領群眾致富能力強的人才被選進了村委會班子,有力地促進了農村經濟社會的發(fā)展。 但是,隨著農村社會結構快速變動,社會利益格局和農民思想觀念深刻變化,自治區(qū)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出現(xiàn)了一些新問題、新情況。為保證村委會組織法在新疆的貫徹實施,確保2014年度新疆全區(qū)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有法可依,順利圓滿完成,對原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進行修訂顯得尤為緊迫和必要。 此次提交審議的修訂草案,根據(jù)村委會組織法,結合新疆自治區(qū)實際,對選舉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工作機構、選民登記、候選人的產生、選舉程序、婦女選舉權利保障和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罷免程序等內容進行了補充完善。 為了簡化選舉程序,降低成本,而且能夠更直接、更真實地反映村民的意愿,修訂草案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可以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召集過半數(shù)的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提名,或者召集各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提名,按得票多少確定。 修訂草案還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和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五分之三以上的村民代表聯(lián)名,可以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村民委員會成員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或者連續(xù)三個月以上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村民委員會工作的,鄉(xiāng)級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罷免建議。 修訂草案強調,對無正當理由不組織或者拖延村民委員會選舉的;不安排部署離任審計或者在村民委員會選舉前不公布審計結果的;指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未依法履行指導職責的;指定、委派、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對舉報或者發(fā)現(xiàn)的違法行為拒絕或者無故拖延調查處理的;在選舉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上級主管部門和監(jiān)察機關應當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正凱編輯:ChenYu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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