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頒布后首修 違法企業或進“黑名單” 二維碼
來源:北京青年報 【關鍵字】 安全生產法 首修 “黑名單” 針對一些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不怕罰款怕曝光”的情況,我國擬立法實行“黑名單”制度,規定監管部門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記錄企業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昨天下午,安全生產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這是安全生產法施行10余年來的首次修改,《草案》在責任追究、排查安全隱患、提高懲罰力度等方面出臺新規。較之現行的安全生產法,《草案》由原來的97條增加到112條,新增和修改條款67條,其中新增15條、修改52條,特別突出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預防。 焦點一 擬實行“黑名單”制度 受國務院委托,國家安監總局局長楊棟梁作安全生產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時說,現行的安全生產法制定于2002年,已難以適應當前安全生產領域“重典治亂”的實際需要。 《草案》的一大亮點是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黑名單”制度。《草案》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向社會公示,并可以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 解讀:國家安監總局新聞發言人黃毅表示,企業發生重大以上事故或存在重大的非法違法行為,上了“黑名單”后,同時通報工商、銀行、國土等相關部門,多個部門共同采取聯合制裁措施,將對企業產生更大的約束力。 黃毅說,這有助于建立安全生產的失信懲戒機制,增加企業的違法成本,促進企業嚴格遵守法律法規。 焦點二 可對企業停止供電 針對近年來重大安全生產事故中暴露的監管乏力問題,《草案》增強了監管的執行力。 楊棟梁說,針對實踐中有些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但拒不執行監管部門依法作出的停產停業等決定而導致事故發生的情況,為確保消除事故隱患,預防事故發生,在嚴格適用條件和程序的前提下,賦予監管部門相應的強制執行權,規定監管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 此外,楊棟梁介紹,此次修改適當擴大了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對象范圍,增加規定可以查封、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以及可以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 解讀:國務院法制辦工交司副司長張要波說,由于采取停電等措施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直接影響,其適用的前提條件和程序有很多限制,不可隨意使用。首先是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二是企業拒不執行停產停業決定;三是有發生事故的現實危險;四是采取措施要在保證安全的基礎上,因為有的生產經營活動停電反而會造成危險。在程序上,也必須經過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 焦點三 罰款幅度普遍提高一倍以上 嚴格責任追究是預防和減少事故的重要環節。此次修改加大了行政處罰的力度。 例如在隱患排查方面,《草案》增加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解讀:“這次修改體現了‘重典治亂’的思路。”黃毅說,修改后的罰款幅度普遍提高一倍以上,有的條款更高。 但力度仍然不夠,還需進一步加大,罰款的額度也可以考慮從絕對金額改為生產經營收入的相對比例,以此震懾違法行為。 焦點四 安全生產責任到人 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是預防和減少事故的根本途徑。《草案》明確提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楊棟梁說,為了更好地發揮安全生產責任制的作用,《草案》還增加了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要保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能夠參與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二是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對其打擊報復,包括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解讀:黃毅介紹,安全生產法對責任制已有所提及,但不完善。此次《草案》提出了責任制的具體內容,也明確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具體責任。(記者 關慶豐 桂田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