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暫停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規定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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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本條是關于暫停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規定。 按照本條規定,上市公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國務 院證券管理部門有權作出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決定。我們知 道,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并不是 一勞永逸的。如果它不能滿足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規 定的條件,就會被暫停上市甚至終止其上市資格。所謂“暫 停”是指暫時停止某公司的股票一段時間內的上市交易活 動,具有“黃牌”警告的性質。暫停的時間有多長,由國務 院證券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和需要作出。 暫停公司股票上市的法定原因有:1、公司股本總額、 股權分布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這主要是指公 司已不再具備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第(四)項 規定的上市條件。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 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這主要是指公司有違反本法第 一百五十二條第(五)項和第一百五十六條等規定的行為。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這主要是指公司有違反本法第十 章法律責任規定的行為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情節比較嚴重應 當受到制裁的行為。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這主要是 指從公司最近三年來的財務會計報告中反映出公司資產一直 處于凈損失的狀態,說明公司經營成果不佳。只要公司有上 述情形之一,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就可以決定暫停其股票上 市交易。 官方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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