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無效”注冊商標逾140萬件
新商標法明確商標價值源于使用
稿件來源: 法制日報——法制網
法制網北京4月25日訊 記者余瀛波 新修改的商標法即將于今年5月1日起實施。國家工商總局今天召開新聞發布會,就新商標法實施有關問題進行了介紹。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現行商標法有的內容已難以適應實踐需要,主要表現在商標注冊程序比較繁瑣、商標確權時間過長、惡意注冊商標現象比較常見、商標侵權行為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等方面。” 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劉俊臣表示。
劉俊臣指出,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一些不法經營者經常采用“搭便車”、“傍名牌”等各種違法行為達到侵占他人商譽、阻礙他人進入市場等不正當競爭目的,嚴重損害了誠實經營者的積極性,降低了市場效率和活力,并最終損害經濟發展。此次修改商標法,增加了在注冊和使用環節制止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相關規定,以保護合法經營者的信譽投資和創新回報,營造公平有序、和諧誠信的市場秩序。
馳名商標不得用于商業活動
“建立馳名商標制度的初衷是為解決商標爭議。然而現實中,某些企業卻把‘馳名商標’當作推銷產品的‘金字招牌’,馳名商標制度嚴重異化,也對其他企業造成了不公平競爭。” 劉俊臣表示。
為此,新商標法規定:一是“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二是明確規定在商標注冊審查、商標爭議處理、查處商標侵權案件以及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主張馳名商標權利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三是明確禁止生產、經營者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禁止將他人商標用作企業字號
新商標法明確,禁止搶注因業務往來等關系明知他人已經在先使用的商標。為了解決目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注冊商標現象,防止將他人已經在先使用的商標搶先進行注冊,修正案在總則中增加了誠實信用原則的有關內容,另外規定,與他人具有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明知他人商標存在,而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申請注冊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的,不予注冊。
新商標法還明確,禁止將他人注冊商標用作企業字號。劉俊臣表示,為制止“將他人商標用作企業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銜接,修正案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在先使用未注冊商標也受保護
在我國只有通過注冊,才能獲得商標專用權。但是,商標的價值來源于使用,已經注冊的商標負有使用的義務。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也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統計顯示,截至2013年底,我國商標累計注冊申請量為1324.13萬件,累計商標注冊量為865.24萬件,商標有效注冊量為723.79萬件,均位居世界第一。
““這也就是說,在截至去年累計注冊的商標中,有100多萬件是注冊后并未實際使用的。這其中情況比較復雜,有些是企業注冊的防御性商標,也有一些是惡意搶注的商標。” 劉俊臣表示。
為此,新商標法規定:一是明確使用的概念。即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二是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或者因侵權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是經過使用的未注冊商標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繼續使用。新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可以在附加適當區別標識的前提下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
減輕舉證負擔引入懲罰性賠償
劉俊臣介紹,為從根本上遏制商標侵權假冒行為,進一步加大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力度,新商標法首先明確增加了應承擔法律責任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種類。根據實踐需要,明確規定“故意為侵權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其次,新商標法加大了對商標侵權行為的處罰力度。新商標法根據非法經營額的不同,提高了商標侵權行為罰款的數額。另外,增加了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法定從重處罰情節。“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
同時,針對實踐中權利人維權成本高、往往得不償失的現象,新商標法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權利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者注冊商標使用許可費的1到3倍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同時,還將在上述三種依據都無法查清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酌情決定的法定賠償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
此外,針對實踐中權利人“舉證難”導致損害賠償數額偏低的現象,新商標法增加規定: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侵權賠償數額。
法制網北京4月25日訊
(責任編輯: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