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考核不合格將適當扣減中央財政安排資金
史上最嚴考核辦法助大氣改善提速
稿件來源: 法制日報——法制網
法制網記者 郄建榮
大氣考核不合格將適當扣減中央財政安排資金、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考核結果確定為不合格。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考核辦法》)被認為是史上最嚴的考核辦法。就此,環保部副部長翟青今日在接受記者專訪時表示,《考核辦法》的出臺和實施將加速全國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的進程。
翟青表示,《考核辦法》首次提出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考核指標;同時,對大氣污染嚴重的京津冀及周邊等地區實施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雙考核。
翟青說,《考核辦法》將加大問責力度,必要時由國務院領導同志約談省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
最嚴格大氣考核制度正式確立
軍 2013年9月,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以下簡稱《大氣十條》),提出“將重點區域的PM2.5指標、非重點地區的PM10指標作為約束性指標,構建以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的目標責任考核體系;由國務院制定考核辦法,開展年度考核、中期評估和終期考核”。據此,環保部會同發改、工信、財政、住建、能源等部門制定了《考核辦法》。
“建立責任與考核制度是確保《大氣十條》目標和各項任務措施落到實處的關鍵。” 翟青說,作為《大氣十條》重要配套政策性文件,《考核辦法》明確了實行《大氣十條》的責任主體與考核對象,明確了考核內容、考核方式、考核程序、獎懲措施等,標志著我國最嚴格大氣環境管理責任與考核制度的正式確立。
考核結果與公眾直觀感受更加契合
據翟青介紹,在啟動《考核辦法》制定工作之初,就確立了《考核辦法》編制的指導思想和工作思路,即以空氣質量改善為核心,強化績效考核,兼顧工作評估。
“使得考核結果既能客觀反映空氣質量改善效果,與人民群眾對環境質量的直觀感受更加契合。” 翟青說,《考核辦法》明確以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作為評定地方考核通過與否的判據,以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作為評價地方工作努力程度的依據。
大氣污染防治嚴重地區實施雙考核
相比環保領域既有的考核制度,翟青認為,《考核辦法》在考核指標設置上,首次提出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考核指標;在考核方式選擇上,在傳統綜合打分的基礎上,切實強化空氣質量改善的剛性約束作用,終期考核實施質量改善績效“一票否決”。
同時,在考核手段運用上,將日常綜合督查結果作為考核的重要依據。
翟青表示,《考核辦法》對大氣污染嚴重的京津冀及周邊、長三角、珠三角區域(以下簡稱重點區域)實施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雙考核;對其他地區實施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單一考核,對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
考核由環保部等國務院6部門實施
《考核辦法》明確指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各地)人民政府是實行《大氣十條》的責任主體,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環保部會同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住建部、能源局等部門和單位開展《大氣十條》實施情況的考核工作。
同時,《考核辦法》將考核指標進行部門分解,將責任進行目標化、定量化。在分值設置上,《考核辦法》綜合考慮實施難易程度和空氣質量改善效果等因素,設置了各項子指標的分值。其中涉及環保、發改、工信、住建、能源、財政等相關部門,有利于明確大氣污染防治的責任分工,推動部門協調、聯動,共同應對大氣污染。
在翟青看來,這種考核制度的設立打破了過去環保部門單打獨斗的局面,轉變為各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真正將地方人民政府為當地空氣質量負總責的管理制度落到實處。
終期考核將實行一票否決
按照《考核辦法》規定,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實施雙百分制。其中之一是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這一條主要包括,復合型大氣污染嚴重的京津冀及周邊6省(區、市)、長三角3省(區、市)、珠三角區域、重慶市考核PM2.5年均濃度下降程度;其他省(區、市)考核PM10年均濃度下降程度。二是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展。其中,包括產業結構調整優化、機動車污染防治、建筑節能與供熱計量、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投入、大氣環境管理等10個方面共計29項子指標。
據翟青介紹,自2014年起,每年對各省(區、市)年度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考核,其中對2013年度,重點評估各地區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作的部署情況;2018年對整體實施情況進行全面評估考核。其中,得分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檔;考核結果不合格即視為未通過考核;終期考核實施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一票否決,完成《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所列質量改善目標,視為通過考核,反之即視為未通過考核。
同時,按照《考核辦法》要求,考核結果在每年5月底前上報國務院,經國務院審定后,向社會公告。
考核結果將提交中組部作為干部升遷依據
翟青說,《考核辦法》強化了對考核結果的運用,考核結果報經國務院審定后,交由中組部,作為對各地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考核辦法》實行‘獎優’與‘罰劣’并重,提出將考核結果作為中央財政安排資金的重要依據,對考核結果優秀的將加大支持力度。” 翟青表示,對考核結果不合格的,適當扣減中央財政安排資金;對未通過考核的,由環保部會同組織部門、監察機關等部門約談省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環保部對該地區有關責任城市實施環評限批,取消環保榮譽稱號; 對未通過終期考核的,對整個地區實施環評限批,此外,加大問責力度,必要時由國務院領導同志約談省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
此外,《考核辦法》提出對考核中發現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其考核結果確定為不合格,并按照《大氣十條》有關規定由監察機關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環保部等將制定考核辦法指標解釋
按照《考核辦法》要求,環保部要會同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住建部、能源局等有關部門制定了《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評估考核辦法(試行)》指標解釋,進一步明確、細化各項指標的定義、考核要求和計分方法。
對此,翟青表示,相關部門將盡快印發實施指標解釋,為具體落實考核工作制定行動指南。
法制網北京5月28日訊
(責任編輯:葛曉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