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農村留守未成人犯罪的現狀與防范 二維碼
論農村留守未成人犯罪的現狀與防范 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 李武平
我國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經濟發展迅速,隨著各項政治經濟改革措施不斷深入,城鎮化步伐較快,中國城市與農村之間人口流動的限制早已被打破,我國農村勞動力向城市轉移務工經商的規模不斷擴大,可是由于受到我國一直存在的城鄉分割的二元社會結構體制和自身經濟條件的限制,農村勞動力在向城市轉移的同時,卻由于城市教育、社會保障制度等客觀條件的限制,無力解決孩子在城市生活、學習等諸多現實問題,只能選擇將孩子留在農村,,進而催生廣大農村產生一群監護缺位的留守兒童。 《中國兒童福利政策報告2011》披露,目前我國18歲以下人口數量為2.78億,其中全國農村留守兒童就有5800萬,約占全國兒童總數的20%。可是近年來,我國留守兒童的犯罪率逐年上升,總體形勢并不樂觀,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邵文虹指出,近年來,我國各級法院判決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平均每年上升13%左右,其中留守兒童犯罪率約占未成年人犯罪的70%,而且還有逐年上升的趨勢。因此留守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同時也是一個關乎一代人健康成長、乃至整個社會和諧穩定的大問題。如果不能及時解決,可對社會穩定留下很大的隱患,屆時必將會嚴重影響社會的治安管理秩序,因此從社會和法律的角度就此提出相應的防范措施,切實有效的預防和治理該類犯罪,方能從根本上遏制其上升趨勢。 留守未成年人因家庭監管的缺位,生活上、精神上均缺乏適當的關愛,加上其自身身心處于迅速發育時期,自制力差,缺乏適當的管教和約束,容易受到不良風氣的影響從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我們應該對農村留守未成人年的生存現狀、犯罪的基本特征進行歸結,從中探討如何從社會和法律的角度防范現農村留守未成人年犯罪。 一、農村留守未成年人的生存現狀: 1、 家庭教育的缺失。 (1) 留守未成年人,依靠家中老人進行隔代監護或者是親友的臨時監護,隔代監護受到了老人年齡高,文化素質低等能力限制,老人自己不識字,大多體弱多病,能照顧好孫輩吃穿已屬不易了,更別說能與學校建立良好的溝通渠道,以便對孩子進行學習上的輔導、道德教育的教導、不良行為上的監督及糾正,而且,很多祖輩出于對孫輩的溺愛,對于孫輩的不良行為進行包容、放任,導致孫輩的不良行為愈來愈嚴重。 (2) 兒童少年時期是身體發育、性格養成、知識積累的關鍵時期,可是由于父母長期在外務工,長期分隔兩地,生活環境不穩定,缺乏對孩子的關愛, 無法對孩子身傳言教及必要的監管,這些都對于留守未成年人的成長有著不良影響,例如缺乏親情和感情脆弱,使這些孩子的攻擊性變強,處于心理失衡的狀態,很多留守未成年人出現心理上的缺陷,例如孤僻內向、情緒消極,從小沾染上諸多不良的社會習氣,所謂講江湖義氣、哥們感情,拉幫結派,不講法律,不守公德,動輒打架滋事,有的則出現了行為的偏差或性格的扭曲,可是由于沒有及時得到家庭、學校的監督、糾正和管教,有些就此走向違法犯罪的道路。 2、 農村教育法制環節的缺失。農村教師隊伍整體素質較低,教育觀念落后,體罰現象屢有存在;由于待遇問題,優秀農村教師向大城市流動,造成師資力量消減,學校普遍存在學生多、教學任務重的現象;農村教育存在著“學習改變人生”的觀念,通常重視的都是應試教育模式,對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不重視。以上種種,由于受到辦學條件、師資力量以及教育經費嚴重不足的限制,農村學校的法制教育環節非常薄弱,,忽視對學生人格、心理、道德的疏導和教育,導致法制教育盲區非常嚴重。可是留守未成年人在心理發育上存有更多的困惑和問題,他們無法從家庭中得到解答,需要學校給予更多的幫助和疏導,需要通過老師、集體的溫暖來彌補親子關系確實對其人格健全發展形成的消極影響。但同樣,他們也無法從學校的渠道來解答他們的困惑。 3、 由于父母長期在外務工,大多學校和家長雙方缺乏有效溝通,學校對留守少年的教育管理,缺乏家長的支持和配合,受客觀因素制約,家長與學校之間在溝通和配合上難以取得默契,對于留守未成年人的一些逃學、輟學或者不良行為等問題沒有制止;一旦出現問題,學校又缺少必要的疏導措施和方法,只能放任不管。 4、 農村社會環境的不良影響。我國現處于社會轉型過程中,相應的價值觀也在發生變化,不良的風氣和思想也在蔓延,社會消費觀念的不斷變化,“金錢萬能”、“一切向錢看”的思想和生活方式,誘發了一些涉世不深的未成年人強烈的金錢欲、物質欲,當客觀條件允許的范圍內自己無法實現時,消費欲望無法控制時,違法犯罪的動機便隨之萌生;長期存在的貧富分化造成農村留守未成年人的心理不平衡,家庭和教育在法制、心理發育方面的管教缺失,導致他們不能正確建立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農村文體設施缺乏,文化資源不足,鄉鎮、村莊的小網吧泛濫、疏于管理,這些未成年人輕易的沉迷于其中,學習成績下滑;互聯網、影視作品是這些未成年人獲得外界信息的途徑,但作為未成年人,他們缺乏辨別能力,無法從接觸的信息中判斷對與錯,他們輕易相信,一些宣揚暴力和色情的電視節目及淫穢書刊進入社會和家庭后,對他們的心理和行為產生一定的影響,造成一些他們道德水準的下降,并往往通過模仿沾染上了不良的社會習氣。 二、農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形式多為合伙犯罪。留守未成年人缺乏家庭關愛,長期與父母缺乏交流,普遍性格偏內向,更為偏愛與狀況相當、生活環境類似的朋友一起往來,長期往來自然形成一個團體。加上年齡不夠成熟,合伙作案可以對作案時背負的心理壓力起到減輕的作用,因此現實中大多犯罪形式體現多人糾結一起犯案。 2、以侵犯財產權利的案件為主要的犯罪形式。因為大多留守未成年人家庭經濟條件差,滿足不了他們的日常開銷,社會貧富分化造成心理上的不平衡,由于受到社會上不良的習氣,加上法制觀念薄弱,為滿足物質欲望的目的,由此走上犯罪的道路。 3、反復犯罪性高。留守未成年人 犯罪低齡化,因年齡不夠刑罰,因此只是受到批評教育為主,思想上并沒有深刻認識到自身行為的危險性及可能的嚴重性后果,因此再次犯罪的發生率很高。 4、犯罪手段殘忍,后果嚴重。在廣大農村地區,普法未能全面覆蓋,法制觀念對于他們而言,沒有起到任何的威懾作用,留守未成年人心智發育不健全,正處于一個善于模仿、做事不思后果的年齡階段,心理因素極不穩定,因此網絡、書刊、影視上的犯罪手段、犯罪情節,易成為他們模仿對象,而且表現手段殘忍,不計后果。 三、從社會和法律的角度建構農村留守未成人年犯罪防范體系。 1、城鄉二元社會結構體制改革。 我國經濟發展迅速,農村勞動力向城市自由流動是個大潮流,不可逆轉,在此前提下,要想治理、預防農村未成年人犯罪問題,首先要對城鄉二元社會結構體制進行改革,讓更多的留守未成年人有客觀條件可以和父母團聚。農村勞動力為城市發展建設的建設者,他們及他們的孩子卻因依附于城鄉二元社會結構體制的戶籍制度不能充分融入城市的生活,被排除在城市的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之外。“社會通常是漸進發展的,制度的變化發生在某種框架之內,是對原有制度的設計和完善,而非徹底的根本性的改變。因此必須適時進行制度的調整或改革,以適應和促進社會的發展。”我國著名學者茅于軾認為“中國現行的戶籍制度誕生于上個世紀50年代,是與國家在消費品嚴重短缺的情況下,所實行的與計劃經濟體制緊密相關的政策制度。太多的制度妨礙中國人在自己的國家實現自由遷徙。”現我們國家已經認識到這一制度已不利于社會發展,開始進行了戶籍改革,最終的目標是逐步打破城鄉分割的二元戶口管理結構,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到時可以消除留守未成人這一特殊群體,這是治理和預防留守未成人犯罪創造有利的條件,讓所有的農村勞動力在外出務工經商的同時有讓孩子同時融入所在城市學習、生活的自由和權利。 2、完善教育體系的建設。 (1)高中教育是未成年人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形成的關鍵時期。可是部分鄉鎮除一所初級中學外,就沒有了高中(含普高、職高)階段教育學校。國家應重視農村高中階段的普通教育,切實減輕農民的經濟負擔,確保農民子女就近上學,繼續接受教育,否則這部分沒有繼續接受教育的孩子,在現復雜的社會環境下,無疑給社會穩定留下了很大的隱患。 (2)留守兒童是中國社會轉型與發展中付出的不可避免的代價,但完全由農民工和留守兒童自身來承擔,至少在公共服務體系的建設中,國家有責任和義務采取各項政策措施,盡力彌補留守兒童在成長中的缺失環節。國家應注重農村教育體制改革,完善農村教育設置,調整農村教育指導思想,建立適合農村特點的教育模式。針對農村職業教育基礎薄弱,農村留守未成年人數量眾多,很多因家庭經濟原因輟學,因初中學習成績不佳沒有考上高中,國家還可以提供職業技術教育,給農村未成年人提供學習培訓機會,使其掌握一技之長,更有利于農村的發展和穩定。 3、優化未成年人生活的社會環境。 (1)相關行政部門進一步優化校園周邊治安環境,切實加強音像、出版物經營和網吧的監管,將職能向農村延伸,取締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電子游戲經營場所和“黑網吧”, 從源頭上管住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公安機關依法嚴厲打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犯罪活動,加強校園周邊的巡邏,發放警民聯系卡,方便學生報警求助,進一步優化留守未成年人的成長環境。 (2)建設各類青少年宮、博物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各類文化教育設施,農村鄉鎮和村民委員會,整合利用各種教育資源和活動場所,開展富有吸引力的思想教育和文體活動,真正把教育引導未成年人的工作落實到基層。 4、增強留守未成年人家庭的責任意識,完善家庭教育和監管。 預防留守未成年人犯罪,家庭是第一道防線,在外務工的家長要經常以電話或書信方式與孩子保持聯系,開展“平等式”的談話、交心,在關心孩子身體健康與學習的同時,還應當多了解孩子的思想狀況,應經常與孩子在家的監護人、老師經常溝通,根據實際情況,聯合老師有針對性的進行教育引導,積極發揮家庭教育管理的功能作用。 5、加強學校的教育,加強學校在預防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 (1)學校應增設心理課程,對留守學生的心理壓力進行疏導,使其感受集體生活的溫暖,擬補父母那里的感情缺失,幫助學生健康成長;應增設不同的課程,培養學生的不同興趣,積極引導留守兒童在一起開展各項健康有益的文體活動,增強其學習和生活的樂趣,形成對學校的依戀情節。 (2)學校要加大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宣傳力度,構建良好的學校環境;有計劃、有系統地開展法制教育 ,針對留守未成年人加強道德、法制、安全教育,使他們樹立正確的道德觀,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學校要定期開展法制教育宣傳活動,確保學生有一定課時接受法制教育,增強留守兒童的法制觀念以及自我保護意識。 (3)學校應對留守未成年人登記備案,建立留守未成年人檔案,專門管理,根據情況區別對待,有針對性地進行教育和管理,對有劣跡和不良行為的留守兒童及時幫教,及時與家長、監護人聯系溝通,促使他們在家庭的監督下自覺改正不良行為,遠離違法犯罪。 (4)學校積極邀請各個司法部門協助學校開展法制教育,通過模擬法庭、以案說法、上法制課等形式,利用生動形象的影象、圖片展覽,加強留守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使在校的未成年人牢固樹立遵紀守法觀念。 6、實行有效的司法預防,切實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1)司法機關有關部門應開展形式各樣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采取“送法下鄉”的形式,大力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犯罪法》、《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使每一位未成年人及其家長每年接受一到兩次直觀形象的刑事法律教育,培養農村未成年人及其家長的法制觀念。若形成良性循環,可影響農村幾代人。 (2)司法機關有關部門要形成對犯罪留守未成年人改造教育工作的科學體系,結合實際情況,在保證司法機關獨立辦案的前提下,有針對性的要求教育工作者、心理工作者介入辦案的過程,對犯罪留守未成年人實施心理矯正,打消犯罪留守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心理殘余。對于發現的問題,積極向有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使留守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隱患得以從源頭清除。 (3)以“教育、感化、挽救”為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加強和學校或者村委會、家庭聯系與合作,對被判處刑罰的留守未成年人共同幫教,定期回訪,對輕微違法犯罪的留守未成年人做好教育、挽救工作,使其認罪悔罪,重新做人。在對失足未成年人監管改造的過程中,應確保給予他學識基礎相同的繼續學習的條件和升學資格,任何學校不得拒絕有前科的學生重新入學。
綜上所述,防范農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不僅關系到他自身的健康成長,還關乎到國家和諧社會的建設,更關系到國家的發展與前途,期望該問題能得到應有的重視,從國家、社會、學校、家庭以及司法等方面入手,建立相關的防范體系,最終達到預防和治理的目的,實現農村留守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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