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凱法律顧問律師講堂】征地拆遷法律講堂之(二)--征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法定程序 二維碼
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征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按下列程序實施: (一)被征收土地所在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征地方案,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報請批準。在征地依法報批前,應當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 (二)征地方案批準后,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等材料到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三)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勘測,調查土地權屬,清點青苗及地上建筑物等其他附著物,調查結果經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共同確認。 (四)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調查結果和批準的征地方案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告。 (五)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舉行聽證會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組織聽證。 (六)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報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七)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征收土地補償協議書》,并落實征地有關事項。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