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建立國企違規經營投資追責制度 二維碼
國辦建立國企違規經營投資追責制度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 張維 法制網8月23日訊 國務院辦公廳今日發布《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在2017年年底前,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基本形成,責任追究的范圍、標準、程序和方式清晰規范,責任追究工作實現有章可循。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蓋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及國有企業的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形成職責明確、流程清晰、規范有序的責任追究工作機制,對相關責任人及時追究問責,國有企業經營投資責任意識和責任約束顯著增強。 根據《意見》,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較大或重大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責任,且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 針對違規經營投資問題集中的環節,《意見》用9大方面涉及54種的規定,及一個兜底條款,明確了需追究責任的情形。例如,在集團管控方面,所屬子企業發生重大違紀違法問題,造成重大資產損失,影響其持續經營能力或造成嚴重不良后果;在購銷管理方面,交易行為虛假或違規開展“空轉”貿易,利用關聯交易輸送利益;在工程承包建設方面,工程組織管理混亂,致使工程質量不達標,工程成本嚴重超支;在轉讓產權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方面,違反相關規定和公開公平交易原則,低價轉讓企業產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在固定資產投資方面,項目概算未經嚴格審查,嚴重偏離實際;在投資并購方面,違規以各種形式為其他合資合作方提供墊資,或通過高溢價并購等手段向關聯方輸送利益;在改組改制方面,將國有資產以明顯不公允低價折股、出售或無償分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在資金管理方面,虛列支出套取資金;在風險管理方面,對經營投資重大風險未能及時分析、識別、評估、預警和應對等等。 在經營者投資責任認定上,《意見》明確,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任職期間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其相應責任;已調任其他崗位或退休的,應當納入責任追究范圍,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經營投資責任根據工作職責劃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意見》強調,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司法機關等方式處理。其中,組織處理包括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等。扣減薪酬是指扣減和追索績效年薪或任期激勵收入,終止或收回中長期激勵收益,取消參加中長期激勵資格等。禁入限制是指五年內直至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意見》明確,對資產損失頻繁發生、金額巨大、后果嚴重、影響惡劣的,未及時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導致資產損失擴大的,以及瞞報、謊報資產損失的,應當從重處理。對及時采取措施減少、挽回損失并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適當從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