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高法[2007]26號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廣州海事法院、廣州鐵路運輸兩級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下發實施以來,全省各級法院在執行中,對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實施再續封的案件不斷增多。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如何辦理審批手續未作具體規定,各地法院存在不同做法。為規范全省法院在民事執行中辦理查封土地使用權、房屋再續封的呈批工作,我院經研究,現提出如下要求,請各級法院遵照執行:
一、執行法院在案件執行中,對土地使用權、房屋續封期限屆滿后,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再續封的,可以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向本院呈報《查封土地使用權、房屋再續封審批表》(見附件)。
二、各級法院要高度重視規范辦理再續封的呈報審批工作,案件承辦人要嚴格審查,符合再續封條件的,由案件承辦人負責填寫審批表相關內容并對填報事實負責。
三、向本院呈報審批時,應遞交審批表一式二份,附執行依據復印件(復印件必須加蓋確認與原件一致的校核章)。當事人申請再續封的,應附申請人請求執行法院再續封的申請書。呈報土地使用權、房屋再續封實行一案一表。一案中涉及多宗查封標的物的,可以在同一審批表中列明,同一案件中對多宗查封標的物實施查封的時間不一致的,可分表辦理呈報。
四、執行法院向本院呈報的審批表,需經呈報法院內部審批并加蓋院印。基層法院呈報再續封土地使用權、房屋的,需經所屬中院審批并加蓋院印,統一由申院向本院呈報。
特此通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OO七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