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法院立案受理18年后改判無罪的劉吉強申請國家賠償案 二維碼
吉林法院立案受理18年后改判無罪的劉吉強申請國家賠償案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9月18日電 (記者周立權)18年來3次被判死緩終被改判無罪的劉吉強,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總計要求賠償1937萬余元。日前,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其賠償申請。 記者了解到,申請人劉吉強提出,自1998年2月16日至2016年4月29日,被剝奪人身自由18年多,總計6647天。故要求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社會保障金、健康賠償金等共計1937萬余元。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外,劉吉強還要求賠償社會保障金和一次性安置費等費用。 在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方面,劉吉強提出應按每日24小時計算,而非國家所規定的以每日工作8小時計算。 1998年2月14日情人節傍晚,吉林市27歲的女子郭某被殺死于家中。經吉林市公安局船營分局偵查認定,郭某時年34歲的朋友劉吉強為兇手。 經吉林市人民檢察院起訴,1999年12月,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劉吉強犯故意殺人罪,判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劉吉強上訴。2000年3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決,認為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2002年6月,吉林市人民檢察院再次提起公訴。同年11月,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判決,劉吉強又被判為死緩。劉吉強不服上訴,2003年3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隨后,劉吉強及家人開始了申訴之路。2015年7月,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建議。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復查此案后,于2015年12月作出再審決定。2016年4月19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吉林市依法公開再審此案。4月29日,法院判決認定,本案除劉吉強有罪供述外無其他證據證實其到過案發現場并實施殺人行為,故依法宣判劉吉強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