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法公布10周年:規則為本轉向風險為本 二維碼
反洗錢法公布10周年:規則為本轉向風險為本來源:正義網 今年是我國反洗錢法公布10周年。2006年10月31日,我國通過了反洗錢法,這在反洗錢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 10年間,我國反洗錢立法工作取得了較大的成績,主要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衡量:在體系構架上,我國建立了一個具有統一性和層次性的反洗錢法律體系;在發展趨勢上,反洗錢法律體系的科學性和協調性不斷加強;在法律淵源上,我國反洗錢法律體系體現了國際性和本土性的特點。總結研究10年間我國反洗錢立法整體情況,對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反洗錢立法體制,推進反洗錢工作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體系構架:建立具有統一性和層次性的反洗錢法律體系 目前,我國已經建立起以反洗錢法為核心,以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為主體,涵蓋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多個法律部門,多層次、多領域的反洗錢法律體系。 圍繞反洗錢法構建統一的法律體系。2006年通過的反洗錢法標志著我國反洗錢工作在朝著法治化、國際化、現代化發展的進程中邁出了重要一步。反洗錢法進一步明確了我國反洗錢工作的宗旨、目的、概念等反洗錢理論和實踐中的基本問題,構建了以客戶身份識別、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等制度為主體內容的反洗錢工作框架,規定了反洗錢相關主體的職權義務內容,是整個反洗錢法律體系的核心和基礎。 覆蓋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多個法律領域。除反洗錢法外,其相關規定覆蓋了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多個法律領域,形成了預防、控制、打擊、懲治多措并舉,相互關聯,較為嚴密的反洗錢法網。如在刑法領域,形成了由洗錢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等罪名共同構成的反洗錢刑事法律體系。在人民銀行法、禁毒法、反恐怖主義法等相關法律中也對反洗錢的具體內容進行了規定。 形成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多個法律層級。2000年,國務院發布了《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這是反洗錢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反洗錢法通過后,中國人民銀行也制定了一系列部門規章。由此,形成了部門齊全、層次分明、結構協調、體例科學、井然有序的反洗錢法律層級結構,使反洗錢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打擊遏制洗錢及相關犯罪等方面的作用不斷增強。 發展趨勢:反洗錢法律體系的科學性和協調性不斷加強 實現了“以規則為本”向“以風險為本”的重點轉移。2006年至2008年是我國反洗錢法律體系建立、健全階段。這一階段的主要目標是建立、健全、完善相關規章制度,督促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這一階段,圍繞反洗錢法,出臺了大量的相關細化措施,完善了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客戶身份識別制度、交易記錄和身份資料保存制度等反洗錢基本制度構架,形成了符合我國社會實際的反洗錢立法體系。 2008年以后,以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通知》《關于進一步嚴格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填報要求的通知》和《關于明確可疑交易報告制度有關執行問題的通知》等文件的發布為標志,“風險為本”的指導原則在我國反洗錢立法體系中的地位開始逐漸提升并進一步鞏固、深化,在要求金融機構嚴格履行反洗錢法律義務的同時,開始樹立“風險為本”的反洗錢工作理念。在國家層面構建了關于洗錢和恐怖融資等的風險評估體系,完善不同層次、不同領域的相應風險評估機制和指標。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規范反洗錢監管手段和措施,明確了風險為本和法人監管的原則。逐步建立起科學的金融機構洗錢風險分類評價體系,衡量和識別金融機構面臨的洗錢風險程度,關注其最大洗錢風險環節,激發金融機構主動防范洗錢風險和潛在隱患,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 實現了單一的“硬法律”向“軟硬兼施”法律手段的轉變。現代法的基本表現形式既包括傳統上的“硬法”也包括“軟法”,“軟硬兼施”的法律模式是解決現代公共問題的一個基本路徑。我國在加強反洗錢法等硬法律體系建設的同時,也注重反洗錢指引、風險提示、解釋問答等軟法律手段的建設和運用。以問題、需求和實效為導向,通過對硬法律的量化和細化,推動反洗錢主體將硬法律“內化”,為硬法律的實施提供業務指引。反洗錢軟法律體系的建設進一步充實了反洗錢的法律形態,豐富了反洗錢法律的形成、實施機制,降低了反洗錢工作的社會成本,保證了反洗錢法等“硬法”的有效實施,推動了反洗錢工作目標的全面實現。 反洗錢刑事立法體系的協調性不斷加強。一般認為,我國反洗錢立法體系的構建始于1990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下稱《決定》)。1997年修訂刑法時,《決定》的有關規定被融入刑法第191條“洗錢罪”和第349條“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中。此后,隨著對洗錢罪研究的深入和適應打擊洗錢犯罪的國際、國內形勢的要求,我國對反洗錢立法體系不斷進行完善。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第7條將恐怖主義犯罪增列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第16條將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詐騙犯罪納入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第19條對刑法第312條進行了修改,將犯罪對象由原來的“犯罪所得的贓物”修改為“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在行為方式上增加了“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規定。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第10條對刑法312條的犯罪主體進行了修正,將犯罪主體由自然人主體擴展至單位。至此,不論上游犯罪的具體行為方式如何,所有的洗錢行為均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反洗錢刑事立法體系的協調性不斷加強。 法律淵源:反洗錢法律體系體現了國際性和本土性的特點 反洗錢法律體系的國際性。法律全球化是全球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全球化背景下的許多問題,必須從全球的視角進行考察,而反洗錢在這一方面尤為突出。我國反洗錢法律體系的國際化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我國已經簽署和批準了聯合國通過的與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相關的國際公約,在反洗錢法律淵源上采取的是全球治理、國際法治的法律全球化治理路徑。 二是將聯合國、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等國際組織出臺的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的相關規定內化為本土的法律規定。使我國的反洗錢立法與國際反洗錢規定緊密接軌,體現國際反洗錢立法的最新成果。 三是不斷完善國際合作的法律網絡,為合作打擊跨國洗錢犯罪提供法律依據。如目前我國已經完成了中國和巴西引渡條約的生效程序;簽署了中國和比利時關于刑事司法協助條約、中國和塔吉克斯坦引渡條約、中國和斯里蘭卡刑事司法協助條約、中國和埃塞俄比亞引渡條約。 反洗錢法律體系的本土性。現代社會的法律與社會其他要素分離的傾向比較明顯,但法律不是獨立王國,法律不能脫離與社會其他要素之間的聯系。我國反洗錢法律體系的建設,在積極吸收國際反洗錢立法先進經驗的同時,更多地根植于我國的國情和現實對反洗錢法律的需求,體現出反洗錢法律的本土性特點。 2006年,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對我國的反洗錢和反恐融資體制進行了現場評估,在肯定我國反洗錢工作的同時,也提出了一些問題。這些問題中有些可能是由于評估組對我國法律文化、法律傳統以及刑事法律原理和規定缺少了解而產生的,其中最為明顯的就是自洗錢是否應當入罪的爭議。洗錢罪脫胎于贓物犯罪,作為一項獨立的罪名,我國對贓物犯罪始自唐朝,歷經宋、元、明、清,在犯罪主體的規定上,基本沿襲了對本罪以外其他主體收受贓物行為進行定罪的傳統。法文化的傳承對實定法的影響是不容忽視的,對一種傳承文化的否定,可能產生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后果,洗錢罪主體立法的特殊化可能對整個刑法體系和原理帶來影響,影響刑事立法理論的根基。退一步而言,因自洗錢主體不入罪而產生的問題,完全可以通過引渡、普遍管轄權等制度予以解決。因此,筆者認為我國刑事立法未將自洗錢行為入罪,不但不是一個問題,反而是我國反洗錢立法本土化的一個最好例證。 反洗錢法律體系的不斷健全和完善,為推進反洗錢法治進程,促進反洗錢工作取得實效,運用反洗錢手段保障國家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積極參加反洗錢國際合作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未來,隨著對反洗錢認識的不斷深化,反洗錢在維護人民安全、政治安全、經濟安全、社會安全、國際安全等方面的作用將不斷地被挖掘。以風險為本的反洗錢理念在反洗錢立法工作中將得到進一步的體現。行業反洗錢工作指引等反洗錢軟法律制度措施的作用將進一步提升。在吸收、借鑒、落實國際反洗錢要求的同時,我國在反洗錢國際規則制定中的話語權和引導作用也將進一步加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