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額罰息是霸王條款or公平交易 專家建議改規則 二維碼
全額罰息是霸王條款or公平交易 專家建議改規則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 法制網4月6日訊 近日,隨著央視主播與建設銀行對簿公堂,關于信用卡的全額計息(也稱“全額罰息”)是否合理的問題,再次成為輿論關注焦點。 因69元未還清的消費數額,《今日說法》的主持人李曉東的賬單上出現了10天300余元的利息。經撥打建行客服電話后,李曉東才知道,建行收取信用卡逾期利息的方式是以當月賬單的總額來計算,而不是以未清還部分的金額來計算。 多位金融法學專家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產生分歧。有專家表示,銀行的全額計息規定屬于格式條款,其在不可修改與重復使用的過程中,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顯失公平。但也有專家指出,恰恰是從公平原則的角度出發,信用卡使用中的免息期是對持卡人信用的認可,反之,全額計息是其在背信后應承擔的責任方式。 判決支持銀行 所謂信用卡全額計息,主要指持卡人未全部償還賬單欠款時,應該按照賬單全額(既包括欠款部分,也包括已還款部分)為基準計算罰息。 因為全額計息而與銀行發生糾紛的,李曉東并非第一例。采取全額計息的銀行,建設銀行也不是唯一一家。 早在2012年,已有媒體指出這是“老生常談”。彼時,距離媒體所稱的“首例銀行全額罰息案”已過4年。 2008年7月,艾先生在北京申請辦理了民生銀行信用卡。當年11月,他透支消費1861.76元。因忘記具體透支金額,在還款期內他不慎少還了61.76元。一個月后,艾先生收到對賬單后發現,他11月的逾期罰息高達34.72元,是以全部透支金額1861.76元為基數計算出來的 與如今的李曉東所持觀點一樣,艾先生認為,這明顯屬于格式條款,顯失公平。另外,銀行在發卡時未對該條款進行合理的提示。據此,艾先生將民生銀行告上法院,并要求返還34.72元,同時要求以實際的逾期欠款61.76元為基數,重新計算罰息。 不過,結果并不如他所愿。2009年3月,北京西城法院對這起首例儲戶狀告銀行“全額罰息”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艾先生敗訴。 西城法院的判決理由是,民生銀行制定的還款及利息計算方式的條款,并未超出法律法規的許可范圍。作為銀行業的一種風險防范手段,該條款并無免除銀行責任或加重客戶責任的內容,不屬于法定無效的條款。 不是國際慣例 盡管銀行得到了法院判決的支持,但是全額罰息依舊成為最受爭議的銀行條款之一。關于“全額計息損害金融消費者權益,是霸王條款”的聲音此起彼伏。 終于有銀行率先做出改變。2009年,工商銀行取消全額罰息,改為“部分還款部分計息”。其后幾年內,農業銀行、浦發銀行跟進這項改變。 《法制日報》記者通過電話咨詢客服及查詢銀行信用卡條款發現,目前采取差額計息的銀行依舊是這幾家銀行。其他銀行,如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銀行、民生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等則依然采取全額計息的方式。 對于這一在內銀行界的“普遍現象”,該如何看待?有觀點指出,這是業內行規、國際慣例。對此,中央財經大學教授郭華表示不予認同:“有些國家例如美國確實有這種做法,但并非國際慣例。” 西北政法大學教授強力也表示,國際上既有全額計息的方式,也有差額計息的方式,不同的銀行根據自己的情況各有偏好。 郭華認為,將美國的做法簡單套用在中國,以之為依據,是不合適的,首先,中美銀行的性質本身存在差異;其次,美國對銀行在輔助義務(如告知)上的要求非常嚴格,這也是我們的銀行所欠缺的。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的趨勢是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這在美國近年來出臺的相關政策中已經初露端倪。而中國,官方的態度也趨于限制銀行的相關優勢地位。 去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一個顯著的變化是,取消滯納金,由發卡機構和持卡人協議約定違約金。 而違約金的在合同法中有相關規定。根據合同法,如果違約金過高,一方可以要求變更,請求適當減少。過高比例判斷:超過造成損失的30%.郭華認為,從實際違約的案例來看,全額計息得出的數額極有可能出現過高的情況。 “滯納金是針對一方的,帶有格式合同的特征,違約金則是針對雙方的,要求雙方協商解決。這一變化,標明了一個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方向,反映了農行工行的做法符合未來發展思路和中國人民銀行的精神。”郭華說。 事實上,將天平更多地傾向于消費者,這一方向在2013年7月開始執行的《中國銀行卡行業自律公約》就已顯現。該公約要求銀行設置一個至少為10元的“緩沖額”,持卡人欠款小于或等于這一金額時,應當視同全額還款,銀行不收取利息,此部分未償還金額自動轉入下期賬單;晚還款3天以內也將視為按時還款。 背信應擔責任 有觀點指出,并不是所有的銀行都是采用全額計息的方式,銀行方面也并沒有強迫用戶必須選擇其提供的服務。 對此,郭華認為,“實際上消費者是沒有選擇權的。”因為,我國對銀行實行牌照制,作為公用企業,銀行與消費者并不是完全平等的主體。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主任吳革認為,銀行目前還屬于壟斷性經營,其在格式合同中設定霸王條款,不顧及消費者權益已經習以為常。 郭華認為,中國人民銀行有義務有職責作出規定,要求銀行對全額計息的規則進行修改,對此提供指導意見。 強力則持不同觀點。他表示,截至目前,法律對于全額計息并沒有作出禁止,究其實質,不過是一種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只要雙方簽訂合同時都予以認可,這就是一種正常的等價交換,談不上是霸王條款。 “持卡者可以提前消費,不用付息,這本身就是銀行給予持卡人信用的一種獎勵與認可。而銀行的錢不是白來的,它也要支付給存款人利息,所以,從公平的原則出發,如果持卡人未按時償還,全額計息就是其背信應承擔的責任方式。”強力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