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違法設反收購條款 限制提名權問題突出 二維碼
上市公司違法設反收購條款 限制提名權問題突出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 法制網6月5日訊 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投服中心)目前正在全國各地對上市公司章程進行全面考量,發現不少公司增設的反收購條款違法。《法制日報》記者獨家獲悉,在投服中心初步統計的19家公司章程存在的違法問題中,有15家涉及限制股東提名及提案權問題。《法制日報》記者就此采訪相關法學專家,分析其具體違法性,并逐一致電這些公司,發現有公司正在修改其章程中不合規處。 7家公司增加股東連續持股時間 據投服中心透露,有7家公司增加股東連續持股時間,它們分別是:樂通股份、會暢通訊、爾康制藥、金萊特、海利生物、二三四五及岳陽興長。 其中,樂通股份章程第80條規定: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表決。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董事、監事候選人。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涌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該條款意味著,滿足一定條件的股東可以通過提案提名董、監事,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這個條件很嚴:必須持股180天以上,且持有表決權5%以上。這是對股東提案權的限制。 類似的公司還有:爾康制藥章程第83條、二三四五章程第82條,都要求股東連續持股180日以上。 金萊特章程第86條、岳陽興長章程第59條、海利生物章程第82條,規定的連續持股時間是90日以上。 要求股東持股時間最長的是會暢通訊。該公司章程第55條規定,須連續持股365天以上且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方有提案權。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這些反收購條款實質上都涉及內部人控制的問題。這種表現有時是內部人直接控制,有時是設置各種不合理不合法的條款。這些條款從根本上講是違反了公司法關于同股股權的規定。目的是限制外來收購者。殊不知,外來收購者也會為上市公司成長帶來活水源泉。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陳潔研究員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則從法理上進行分析。她說,我國現行立法對股東提名、提案權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公司法及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 公司法第4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公司法第102條第2款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53條規定:“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公告臨時提案的內容。” 很顯然,這些規定并無對股東持股時間的要求。 《法制日報》記者今日致電岳陽興長公司,其董秘辦工作人員稱,“我們馬上對公司章程進行全面修訂。不僅僅是對投服中心提及的第59條。《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對章程提出了黨建要求,去年公司的總股本也發生了變化”。 記者多次致電樂通股份、爾康制藥、金萊特、海利生物、二三四五、會暢通訊公司董秘辦,截至記者發稿前,均未接通。 對持股數量有過高要求 王涌說,我國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都明確規定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以及提名董事候選人,即享有提案權和提名權。 但是,此次投服中心發現不少公司對股東持股數量有過高的、不合法的要求。 移為通信章程第82條規定: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表決權股份總數15%以上的股東,向上屆董事會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向上屆監事會提出非職工代表監事候選人名單…… 王涌解釋說,該條款實質上是對股東提名董事、非職工監事在資格和程序上作出的限制。需要滿足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表決權股份總數15%以上的資格條件。這既限定了持股比例,又要求所持股份擁有表決權。 這些規定,顯然與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不相符。 除移為通訊外,對股東持股數量有過高要求的還有:天壇生物、凱萊英、岳陽興長、夢潔股份及爾康制藥。 天壇生物章程第82條要求持股5%以上;凱萊英章程第96條及第136條明確,享有提名董事、監事權的股東,持股須在5%以上,提名獨立董事的股東,持股須在10%以上;岳陽興長章程第59條規定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的股東持股在10%以上;夢潔股份章程第102條規定,董事候選人由董事會或占普通股總股份10%以上的股東單獨或聯合提出;爾康制藥第83條規定,提名董事、監事,須持股在10%以上。 《法制日報》記者今日致電凱萊英,其公司董秘辦工作人員稱:公司會按照投服中心要求進行修改,目前正在內部討論階段,何時發布新章程以發布公告為準。 記者致電夢潔股份,其董秘辦工作人員回復稱:目前正在與公司法律顧問就投服中心提出的問題進行探討,如何修改現在還不確定。 天壇生物董秘辦工作人員稱:公司目前正在對章程進行全面梳理,就投服中心提出的建議進行研究,綜合考慮各方面意見,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修改章程是大事,何時出新章程現在還沒有結論。 移為通訊董秘辦工作人員稱,公司會聽取投服中心建議,對公司章程做一些調整。具體如何看公司安排,以公告為準。 記者同時還多次致電爾康制藥,均無人應答。 限制或直接剝奪股東提名權 在19家公司中,不提或直接剝奪股東提名權的公司有4家。 本鋼板材章程第82條規定: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由控股股東推薦,公司當屆(或前屆)董事會提出,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表決。 千山藥機章程第82條明確: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方式提請股東大會表決。董事候選人由現任董事會提名,股東代表監事候選人由監事會提名,提交股東大會選舉。 振華重工章程第82條規定:下列各方有權提名公司董事、監事候選人:(一)董事會協商提名董事候選人;(二)監事會協商提名監事候選人。 在上述3家公司章程中,均無針對普通股東提名權的規定,直接由控股股東(如本鋼板材)或董事會、監事會說了算。 程潔認為,這些做法是直接剝奪了股東的提名權。 與此稍有不同的是限制股東提名權,如上海能源。依其章程第82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董事提名的方式和選舉程序,具體要由公司董事會與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總額3%以上的股東協商后,由董事會提出擬選任董事的建議名單,董事會決議通過后,再由董事會以提案方式提交股東大會決議。對監事的提名與此相似。 按照這一章程,董事會、監事會擁有絕對大權,股東權利相對小得多。 程潔說,對于股東提名權及提案權的法理分析,除對公司章程修改的程序性要求外,最重要的是實質上的要求。即程序合規、實體合法。程序合規一般不會出錯,問題是在實體上。 對后者來說,公司章程制定或修改,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能違反公序良俗;不得違反公司之本質;不能違反股東平等原則且不得侵害股東之固有權利。事實上,這些原則也是判斷公司章程條款是否合法的基本標準。違反這些規定的則屬無效條款。 記者多次致電上海能源,公司聯系電話一直占線;振華重工、本鋼板材無人接聽。 對外聯系最好的是千山藥機。該公司董秘辦工作人員告訴《法制日報》記者:以前是疏忽了,也沒有中小股東提出過異議,沒有造成實質性損害,但這是不對的。現在已完全按照投服中心的意見對章程進行了修改,而且已于6月2日公告了新的章程及具體修改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