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申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公民認定辦法的通知 二維碼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申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公民認定辦法的通知海南省申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公民認定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申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公民的認定,保障經濟困難公民獲得法律援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海南省法律援助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司法行政部門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對申請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公民進行認定。 第三條 申請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沒有價值較大資產的,應當認定為經濟困難: (一)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申請日之前12個月家庭收入的月人均收入,低于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一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 (二)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申請日之前12個月,因遭受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導致家庭人均月消費性支出超過家庭收入的月人均收入。 未成年人、老年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沒有價值較大的資產,且在申請日之前12個月家庭收入的月人均收入低于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一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2倍,應當認定為經濟困難。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收入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 (二)經營凈收入; (三)其他收入,包括財產凈收入(利息凈收入、紅利收入、出租房屋財產性收入)和轉移凈收入(養老金或者離退休金、社會救助和補助、報銷醫療費、贍養收入、從政府和組織得到的實物產品和服務折價)。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價值較大的資產包括: (一)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兩套以上的房產,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超過省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1.5倍; (二)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家用汽車(唯一經營性運輸工具除外)。 第六條 對申請人因經濟困難獲得法律援助有異議的,異議人應當提出理由和提供線索。法律援助機構應當進行核查,并根據核查結果,重新作出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認定,并將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和異議人。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成員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近親屬。 第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