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湖南省國資委相對控股公司、參股公司國有產權代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二維碼
發文單位:湖南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文 號:湘國資(2008)38號 發布日期:2008-2-28 執行日期:2008-2-28 各監管企業: 現將《湖南省國資委相對控股公司、參股公司國有產權代表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 湖南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國資委相對控股公司、參股公司國有產權代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湖南省國資委派出的國有產權代表的管理,規范其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產權代表,是指省國資委根據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權限,依照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相對控股公司、參股公司推薦并經法定程序產生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和監事。 第三條 國有產權代表應履行的職責和義務: (一)嚴格履行董事、監事義務,遵守任職公司章程,依法維護省國資委和任職公司的合法權益; (二)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依據省國資委的決定、指示和建議在任職公司董事會議、監事會議上發表意見和主張,正確行使表決權;也可根據省國資委授權在股東會上行使表決權; (三)充分發揮國有產權代表的作用,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督和管理,最大程度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四)及時了解和掌握任職公司經營管理狀況和相關事項; (五)接受委派部門的監督和管理,不斷提高履行職責的能力和水平; (六)恪守誠信勤勉的職業道德,不得泄露公司商業機密; (七)按照《湖南省國資委相對控股公司國有產權代表重大 事項報告暫行規定》、《湖南省國資委參股公司國有產權代表重大事項報告暫行規定》的要求和規定,向省國資委報告工作。 (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四條 國有產權代表任職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廉潔自律,忠于職守;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夠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企業和職工利益,并承擔相關義務; (三)有5年以上工作經歷,熟悉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律法規,了解任職公司行業情況,有參與決策和進行監督的能力; (四)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專業人才應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或職稱; (五)身體健康,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 (六)《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國有產權代表的聘任與管理 (一)國有產權代表由省國資委委派,并頒發國有產權代表證書。 (二)國有產權代表一般從以下人員中選聘: 1、在相對控股公司、參股公司中任職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 2、已經進入省國資委人才庫的人員; 3、省國資委認定符合條件的其他人員。 (三)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作為國有產權代表的,須簽訂按照省國資委的意見行使表決權的保證書。 (四)對國有產權代表實行契約化管理。由省國資委與其簽訂聘任合同,合同中應明確聘用期限、任期責任目標、雙方的權利義務等。任期屆滿需要連任的,重新履行聘任手續。 (五)對國有產權代表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結合的辦法。考核結果作為對其續聘、獎懲和更換的重要依據(考核辦法另行制訂)。 (六)國有產權代表的報酬由任職公司支付,具體辦法另行制訂。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有產權代表,按照有關程序予以免職或解聘: (一)違背省國資委意見在董事會、監事會或股東會上行使表決權的; (二)未按規定向省國資委報告重大事項的; (三)經省國資委考核認為不能勝任工作的; (四)兩次以上無故不出席有關會議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不宜繼續任職的; (六)《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七條 國有產權代表任期屆滿前可以辭職。辭職需要以書面形式提前兩個月報省國資委批準,待批準后辦理有關手續方可離職。對無故辭職、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負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