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 國有
核心內容:房地產開發用地是指房地產開發商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所需要使用的土地,具體而言,就是對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投資開發建設基礎設施和房屋的國有土地。主要類型有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租賃、地下空間利用等。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
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以下建設用地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在當前,我國的土地使用權劃撥有兩種方式:一是土地使用權附條件劃撥,土地使用者必須在繳納規定的補償費、安置費用后方可獲得該幅土地的使用權;二是土地使用者不需要繳納任何費用即取得土地使用權。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把符合規劃要求的國有土地有期限有償地轉移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實際占有土地權、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權、抵押權、出租權等活動。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過程中,出讓方與受讓方必須要簽署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方是代表國家行使權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受讓方可以是中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它經濟組織和公民自然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規定,我國當前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四種:協議出讓、招標出讓、拍賣出讓和掛牌出讓。
協議出讓是指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與土地的申請使用者就土地使用權的價格、使用年限、用地條件等問題相互協商成一致意見而進行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由于協議出讓不對外公開化,容易滋生暗箱操作、產生腐敗現象,因此,政府對此有嚴格的報批程序。國土資源部于2002年5月9日發布《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中明確規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全國各地區的商業、旅游、娛樂、寫字樓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都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這就大大縮小了可以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自2003年8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更是對協議出讓的審批、程序過程作出了詳細而又嚴格的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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