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頻現為打擊競爭對手虛假申請臨時禁銷令 基層法官建議
防止濫用判前禁令須嚴格審查條件
□新民事訴訟法看點⑧
本網記者李娜 本網見習記者張昊
三星與蘋果的知識產權訴訟大戰已經持續了16個月,雙方均多次向法院申請臨時銷售禁令。
“這種臨時禁令在我國知識產權法中已有相應規定,但此前在民事訴訟法里卻找不到依據,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解決了這個問題。”多位知識產權法官9月12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判決前臨時性制止侵害”寫入民訴法,將司法救濟措施從事后的彌補前置到防御環節,強化了對于侵權行為的威懾力。
臨時禁令防止侵權損失擴大
為了避免因債務人轉移、隱匿、毀損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的權利造成損害,1991年的民事訴訟法設立了財產保全制度以制止債務人在判決前對財產進行處分。
“財產保全對債權人提出的給付金錢和標的物請求的保護是有效和充分的,但很難制止正在進行的侵害行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法官劉曉軍告訴記者,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及時制止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通常比事后賠償損失更為重要。由于侵權行為往往具有一定的持續性,而且侵權案件從起訴到判決生效,短則數月長則數年,如果不能及時制止被控侵權行為,很可能導致侵權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莊敬重舉例說,專利權人花大量精力和經費研發推向市場的某款專利產品,侵權人仿冒并以低價銷售,除了造成權利人的產品銷量下降、利潤減少,更大的損害是潛在的,如市場份額被擠占、消費者流失等。
“此外,在司法實踐中還可能出現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不能有效執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法官曾謙以專利申請權權屬爭議為例說,如果法院不能禁止一方當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可能出現其在案件審結之前就將該權利轉讓的情況,即使法院最后判決該權利屬于另一方當事人,生效判決也將難以執行。
虛假申請頻現法院日益謹慎
據了解,商標法、專利法等法律對訴前停止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做了相應規定。為了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別出臺《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上述部門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有利于解決知識產權訴訟中的相關問題。”法官們指出,權利人可就此向人民法院申請臨時禁令,由法院裁定被控侵權人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相關產品。
然而,劉曉軍表示,在如何界定利害關系人、如何定義即將發生的侵權行為、確定擔保數額等方面,司法實務界一直存在一定爭議。
莊敬重認為,鑒于上述規定分布于各部門法及司法解釋中,因此存在兩大問題:一是適用性問題,除了在知識產權糾紛中可適用,在其他民事糾紛案件中能否使用尚不明確;二是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之間并不一致,給具體的執行造成困惑。
曾謙告訴記者,對于逐年增加的知識產權案件而言,提出申請后被認定為符合上述司法解釋要求的案件數量較少。“之所以出現如此局面,除了上述適用程序及認定方面存在爭議之外,頻繁出現的以打擊競爭對手為目的的虛假申請也讓人民法院持更加謹慎的態度。”
適用程序需細化增強操作性
對于本次民訴法的相應修改,法官們認為,鑒于“判決前臨時性制止侵害”是一種比較嚴厲的保全措施,目前的規定還應該加以細化,以增加可操作性。
“臨時禁令會給當事人雙方的利益造成很大影響,其適用程序遠比財產保全要復雜。”曾謙說,正因為如此,很多國家和地區都為相關制度的適用設置了明確條件。
他建議,下一步應該在相關司法解釋中對提出申請的條件、程序等作出清晰規定,如參考專利法、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并引入復議制度,力圖在雙方當事人中取得程序平衡。同時,也應對禁令的持續時間等進行明確。
莊敬重提出,專利法、商標法對采取保全措施之后起訴的時限是15日內,而新民訴法是30日內,這一點需要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
“要防止申請錯誤,特別是要防止惡意申請行為,法院必須嚴格審查條件。”劉曉軍表示。
修改后的民訴法規定,法院要在接到申請后的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劉曉軍表示,“實踐中,法院會安排類似于聽證的程序,根據被申請人的陳述作出衡量。同時,申請人需要提供擔保。”
“這一制度必須依賴于執行到位。”劉曉軍強調,對于作出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一定要盡快執行。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發現裁定確有錯誤,法院需要解除之前的裁定。
判前臨時禁令具有廣適性
專家觀點
郭曉冬(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我國有關臨時禁令的立法和實踐最早出現在海事訴訟和知識產權領域。但是,這一保全制度在子女監護權的爭議、侵犯人身權等其他類型案件中同樣有著廣泛的適用基礎。
由于沒有法律規定,這些領域中“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或者“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需求只能通過先予執行制度來解決。但先予執行制度的一個適用前提是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而有此種保全需求的案件大多不能滿足這個條件。
所以,新民訴法正式將判決前暫時停止或排除侵害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加以規定,明確了其對于一般案件的適用性,對于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完善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本網記者李娜 本網見習記者張昊整理
來源: 法制網——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