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金園園) 李先生與某房地產中介公司簽訂合同,獨家委托該公司出售李
先生的房屋,但后來李先生通過其他中介公司出售了該房屋,該公司起訴李先生要求
其支付違約金。近日,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判決確認房地產公司出具的
合同中獨家委托的條款屬格式條款,應屬無效,房地產公司無權要求李先生支付違約
金。
原告某房地產公司訴稱,去年12月,公司與李先生簽訂《房屋出售委托登記表》
,約定原告為被告提供獨家委托出售房屋事宜,在委托期限內,被告委托他人居間、
代理出售房屋的,應按房屋出售價格的百分之二點五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后
,被告在委托期限內通過其他中介公司出售了涉訴房屋,并于當年12月底辦理了網簽
手續。被告的行為構成違約,應支付原告違約金3萬余元。
被告李先生辯稱,他的房屋在原告處掛牌出售之前,已經在其他多家房地產經紀
公司掛牌銷售了,原告工作人員以盡快幫助李先生銷售房屋為由誘導他簽訂了獨家委
托協議,具有欺騙嫌疑。而且原告工作人員沒有對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重要條款盡說
明義務。原告與李先生簽訂的《房屋出售委托登記表》中的條款排除了李先生的重要
權利,加重了李先生的責任,限制了李先生的締約自由,但對于原告的履約義務和違
約責任卻未作規定,因此,這樣的條款應屬無效??紤]到原告確實為李先生介紹過看
房人,李先生同意支付必要的居間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先生與某房地產公司簽署的《房屋出售委托登記表》系雙方
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照履行。但該登記表系某
房地產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
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
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
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登
記表中第二條的約定限制了李先生的締約自由權,但李先生并未因此獲得任何對價,
該條約定屬加重單方責任的格式條款,不符合公平原則,應屬無效,某房地產公司無
權要求李先生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