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經濟日報 0 此次環保法修訂要達到預期效果,除完善法規條文漏洞外,要將“更有效地打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這一立法初衷充分滲入到具體條款中,保障執法者更加高效地維護法之權威——
《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將于8月18日結束。作為我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母法”,此次法律修改吸引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參與,人們希望能夠通過此次法律修訂,更好地保護自然生態環境,更有力地打擊不法排污等污染環境的行為。
近年來,我國一些地方在經濟發展中,片面追求發展增速,忽視生態環境,違法排污現象屢禁不止。這既有少數部門執法效率不高之因,也有立法層面懲罰措施偏軟之責。此次修法要達到預期效果,除進一步完善法規條文的漏洞外,更要在修法過程中將立法初衷充分滲入到具體條款中,保障執法者更加高效地維護法之權威。
首先,立法目的的表達要更加全面鮮明,為有法可依提供遵循。當前,不少企業環保法制意識淡薄,環境違法概念模糊,一個重要原因是相關環境法律的懲罰力度不夠。我國現有的30部環保法律法規,在立法意圖中尚未提及要嚴厲打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就此而論,《環境保護法》作為環境保護法律的“母法”,此次修訂中應將明確“為更有效地打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寫入立法目的之中,并在后續相應條款中進一步體現。
其次,完善環保行政處罰的種類,為執法必嚴提供抓手。當前,我國環保法律法規對環境違法的處罰種類主要以經濟處罰為主,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身罰,只有在造成嚴重污染事實,且達到刑事追究的前提下才付諸實施。那些排污情節十分惡劣但又達不到刑事追究要件,只能給予單純的經濟處罰。但這又很難保證污染不會再發,環保法律的震懾教育作用就顯得蒼白,法律威嚴隨之大打折扣。鑒于此,可考慮引入介于經濟處罰和刑罰中間的行政拘留等懲罰措施。此外,還應進一步充實經濟處罰的構成,包括凍結企業資金賬戶、取消企業申領增值稅發票資格等行政處罰措施。當然,在實施具體行政處罰的過程中,考慮執法主體資格問題,可以明確由有權執行部門配合實施。如此,以法律明文的形式,既避免了職能部門之間因管轄權交叉出現推諉扯皮,又有利于提高執法效能,形成環境違法的打擊合力。
再次,賦予環保部門更多應有的行政權力,為違法必究奠定基礎。在日常執法實踐中,對于一些責任主體不明、無證無照經營或其他疑難復雜信訪投訴等環境違法案件,環保部門往往由于缺乏應有的行政處罰權力,很難對污染事實進行有效管轄,既增加行政執法成本,又很難取信于民。這是造成基層環保部門執法偏軟、效率不高的一個重要原因。為適應日益繁重的環境監管工作需要,可考慮適度賦予環保部門查封、扣押等更多現場執法權力。
面對我國環境現狀,必須以更大的決心,更為有力的舉措推動環保執法工作,其前提則是立法工作的加強和完善。今年6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布了關于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降低了環境污染的入罪門檻,細化了污染環境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體現出從嚴打擊環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相信此次環保法修訂將為打擊環境違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為推動我國環保事業發展注入源源動力。(楊傳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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