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因公犧牲撫恤標準大幅提高
人均收入20倍加40個月工資
稿件來源: 法制日報——法制網
法制網北京5月9日訊 記者 張維 根據民政部網站今日公布的《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烈士、因公犧牲的,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而根據此前的相關政策,一次性撫恤金的標準為:革命烈士為40個月工資;因公犧牲為20個月工資。
《辦法》由民政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教育部聯合制定下發。依據現行法律法規整合了各警種人民警察優撫政策,統一了人民警察優撫待遇,提高了有關撫恤標準、規范了傷亡撫恤辦理等程序。
《辦法》規定,人民警察死亡被評定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發給遺屬烈士褒揚金,其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辦法》要求,人民警察病故的,一次性撫恤金的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而按照此前的規定,人民警察病故的,這一標準為10個月工資。
《辦法》指出,獲得榮譽稱號和立功(含死亡后追記、追認功勛)的人民警察死亡后,按以下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一)獲得黨中央、國務院授予英雄模范榮譽稱號的,增發35%;(二)獲得中央政法機關及省級黨委、政府授予英雄模范榮譽稱號的,增發30%;(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5%;(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離退休人民警察死亡,增發一次性撫恤金按上述規定執行。
在《辦法》之前,有關警察死亡撫恤標準的規定主要有:1996年11月19日公安部、民政部頒布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撫恤辦法》、1997年8月20日國家安全部、民政部頒布的《國家安全機關人民警察撫恤辦法》、1998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民政部頒布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撫恤辦法》、1999年11月16日司法部、民政部頒布的《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撫恤辦法》。
(責任編輯:葛曉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