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審議:提高處罰標準 二維碼
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審議:提高處罰標準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 蒲曉磊 法制網北京11月1日訊 今天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 王乃坤委員認為,關于海洋環境保護法的修改,主要聚焦的“與修訂后的環保法相銜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違法處罰力度”三個目標非常明確,修改比較完善。 “雖然這次是二審,但現在看,這個草案已經和修訂以后的環境保護法做了很好的銜接,同時又進一步減少了行政審批的事項,進一步加大了對海洋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針對性比較強,可以適應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李盛霖委員說。 與此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議。 修正案草案第六條取消了現行法第七十條規定的五項有關船舶作業活動的審批,保留了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過駁作業的審批。針對這一修改,一些委員表達了不同意見。 羅清泉委員舉例,被取消的第二項是“船舶在港區水域內進行洗艙、清艙、驅氣、排放壓載水、殘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鏟及油漆等作業”,但是,船舶有很多種類,有些就是運輸危化物品的,對這一類船的洗艙、清艙是要嚴格管理的,因為這類危化物品運輸船舶的洗艙清艙造成的污染,可能比保留的第五項“船舶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造成的污染更嚴重。 “保留這一項是必要的,但其他五項的取消仍需慎重,對這一問題還是要慎重。當前我國海洋環境的形勢總體看還是比較嚴峻的,特別是近海,對可能造成污染的污染源的管理一定要嚴格,不能松懈。”羅清泉說。 “草案第70條的修改內容中取消了多項行政審批,我認為不利于對船舶污染的監管,應該慎重。比如在港區水域里排放壓載水,我們取消了外國輪船在我國港區污染風險作業的行政審批,那么,我們國家的輪船在其他國家的港口區是不是也能夠享受到這樣的待遇?對這個問題我是有疑問的。”王乃坤說。 同樣存有爭議的,還有關于現行法第七十三條的修改。 陳蔚文委員指出,第七十三條中規定,有第一項、第三項行為之一的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這樣的處罰數額和實際造成的損失價值不相符。 “有些如造紙廠等企業在環評通過后,會說自己排放是國際的高標準,但是向海洋排放后,表面看海水還很清很藍,但近海里的魚卻都沒有了,對當地的民生和漁業資源造成了很大的損失。再比如,有些化工廠印染企業等的違規的排放,所造成的危害遠不是罰幾十萬元就能解決的。如果根據上述罰款額,就讓這些企業感覺不疼不癢,起不到震懾作用,遠遠彌補不了生態環境受到的損害和民生的損失。”陳蔚文指出。 陳蔚文建議,在罰款的2萬、10萬、20萬的規定之外再留出一定的空間,比如補充增加“造成環境生態嚴重破壞的按實際損害的程度進行評估,加大罰款額度”。 對于陳蔚文的建議,劉德培委員表示贊同,認為第七十三條的罰款標準過低。 “我覺得這個違法的代價實在是太輕了,建議所有的罰款標準重新考慮。我們制定法律是對海洋進行全面的、系統的保護,罰款的條款不是考慮事故發生以后罰多少錢,真正的目的是讓人們不敢違法,要保障法律的震懾力,而現在的罰款標準卻達不到這一目的,我建議重新考慮罰款條款,對違法造成事故的從重處理。”劉德培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