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海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海南省“陸海空”科技專項和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二維碼
海南省“陸海空”科技專項和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海南省以超常規手段打贏科技創新翻身仗三年行動方案(2021-2023年)》(瓊府辦〔2021〕24號)和《海南省科技計劃體系優化改革方案》(瓊科〔2021〕250號),規范海南省“陸海空”科技專項(以下簡稱專項)和經費使用,完善項目管理機制,提高經費使用效率,依據國家和海南省有關規定,結合海南省實際情況和“陸海空”專項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陸海空”,“陸”是指南繁種業領域,“海”是指深海領域,“空”是指航天領域。“陸海空”專項聚焦相關領域科技創新發展需求,統籌全省相關領域科研資源,支持科技創新平臺建設,開展基礎前沿技術、核心關鍵技術攻關和產業化技術研發,形成長期穩定支持機制,支撐三大未來產業發展。 第三條 “陸海空”專項支持我省“陸海空”領域高能級創新實體(以下簡稱創新實體)建設,包括海南省政府批準設立的省實驗室、省技術創新研究院(中心)和國家在海南設立的整建制科研機構。專項支持省實驗室、省技術創新研究院(中心)等按本辦法執行,專項支持國家在海南設立的整建制科研機構報省政府同意后按“一事一議”方式執行。 第四條 專項經費包括平臺建設運行經費和科研項目經費(以下簡稱項目經費)兩部分,兩部分經費不設比例,由創新實體統一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是專項的組織管理部門,負責統籌組織專項實施、監督檢查等工作;海南省財政廳(以下簡稱省財政廳)負責專項經費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工作。 第六條 創新實體是專項具體承擔單位,負責圍繞“陸海空”領域制定本實體建設方案,策劃重要科研任務和年度目標,出臺相關人員、經費和項目管理辦法等內控制度,負責經費支出管理。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七條 各創新實體制定3-5年的建設方案,提出明確建設目標,包括科研基礎設施、人才隊伍、科技創新成果、產業孵化目標、標志性成果、經費預算等內容,并分解為年度目標。 第八條 各創新實體具有財政資金自主使用權、用人自主權、科技項目管理自主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自主權、資產使用管理自主權等。各創新實體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并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備案。 第九條 各創新實體負責人應做好平臺建設運行的頂層設計和任務分解,按專項任務明確負責人和核心團隊、關鍵指標,組織對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跟蹤管理。 第十條 專項經費所產生的固定資產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執行,所產生的科技成果由各創新實體所有或按其與相關單位協議執行。 第十一條 各創新實體組織的科研項目可采用公開征集、揭榜掛帥、定向委托等方式實施,立項的科研項目經報請省科技廳備案,視同省科技計劃項目。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二條 各創新實體根據建設方案和工作需要,按年度提出專項經費預算,省科技廳根據年度任務目標審核后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按預算編制規程安排預算。 第十三條 各創新實體科研項目經費使用管理按照中央和省科研經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專項經費應納入各創新實體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 專項經費管理和使用中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編報虛假預算; (二)未對專項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三)列支與本專項支持范圍無關的支出; (四)通過虛假合同、虛假票據、虛構事項、虛報人員等,轉移、套取、報銷專項經費; (五)截留、擠占、挪用專項經費; (六)設置賬外賬、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等; (七)使用專項經費列支應當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和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 (八)其他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五章 績效管理 第十六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相關主管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根據職責和分工,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各創新實體要與省科技廳簽訂年度任務書,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每年按要求向省科技廳報送績效自評情況,包括年度目標完成情況、經費執行情況等,省科技廳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結合績效目標對各創新實體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經費預算調整的依據,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七條 省科技廳根據各創新實體建設方案,專項任務結束后采取第三方評估、同行評議等方式,對專項執行情況進行評估。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相關主管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根據職責和分工,建立覆蓋科技項目及資金管理使用全過程的監督機制。加強審計監督、財會監督與日常監督的貫通協調,增強監督合力,加強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復。 第十九條 各創新實體及相關工作人員存在本辦法第十五條有關情形及其他違規行為的,省科技廳依照有關規定視情況輕重采取責令整改、約談、通報批評、暫停撥款、強制終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資金等措施,并將有關結果向社會公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對于弄虛作假等嚴重違反科研誠信的行為,或存在違規違紀,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責任主體,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并加強與其他社會信用體系銜接,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一條 建立盡職免責機制。建立科技、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定期溝通制度,健全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科技改革創新容錯機制。在專項實施中,相關單位和負責人已勤勉盡責,但因技術路線選擇失誤或其他不可預見原因,導致難以完成預定目標的,由相關單位和負責人報告說明情況,經專家評議認為符合客觀實際,予以免責。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法律、法規及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費管理遵照省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各類政策與本辦法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