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證家庭共有房屋的繼承權實現路徑 二維碼
【李武平律師案例】復雜繼承糾紛勝訴案例解析:未辦證家庭共有房屋的繼承權實現路徑 一、關鍵詞 繼承糾紛;轉繼承;家庭共有財產;房屋使用權繼承;租金收益分配;重復起訴抗辯;農村宅基地房屋 二、基本案情 (一)當事人關系 被繼承人一(已故)與第三人系夫妻關系,共育有四子(含被繼承人二及三被告)。被繼承人二與原告一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原告二、原告三、原告四三名子女。被繼承人一于20XX年X月去世,被繼承人二于20XX年XX月去世,均未留有遺囑,案涉繼承為法定繼承及轉繼承糾紛。四原告作為被繼承人二的法定繼承人,主張分割兩套家庭共有房屋的使用權及對應租金收益。 (二)涉案房屋情況 1. 房屋一:20XX年經相關部門批準建設,建筑面積XXXX平方米,審批文件及房屋信息登記表載明戶主為被繼承人一、被繼承人二及三被告共五人,房屋建成后曾由家庭成員共同居住,后整體出租,租金由被告一收取。 2. 房屋二:20XX年由被繼承人二及三被告共同申請老宅基地拆舊建新,建筑面積XXXX平方米,建筑審批材料及人口房產調查表顯示戶主包含被繼承人一、被繼承人二及三被告共五人,房屋自20XX年起對外出租,租金亦由被告一收取。兩套房屋均未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及宅基地使用權證,但建設均經過開發區相關部門批準,屬于合法建設的家庭共有財產。 (三)爭議焦點 1. 本案是否構成重復起訴,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 2. 未辦理權屬登記的家庭共有房屋使用權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3. 四原告應享有的房屋使用權份額及租金收益分配標準;4. 被告主張的“已分戶、房屋與原告無關”的抗辯是否成立。 (四)訴訟請求 1. 確認四原告對兩套房屋分別享有相應份額的使用權; 2. 判令三被告交付對應面積的房屋使用權并由四原告排他性占有、使用、收益; 3. 判令三被告支付自20XX年XX月X日起至實際交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租金及利息。 (五)被告抗辯意見 1. 本案存在轉繼承與法定繼承兩層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不明確,且構成重復起訴,應駁回起訴; 2. 涉案房屋無產權證書,宅基地使用權確認屬政府職能,不屬于法院審理范圍; 3. 依據農村“公頭”選取習俗,主張家庭成員已分戶,涉案房屋與原告無關; 4. 家庭共有財產未先析產,原告直接主張繼承無依據,租金收益訴求缺乏事實支撐。 三、審理結果 ??谑忻捞m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2025)瓊0108民初3938號民事判決,采納了李武平律師的代理意見,判決如下: 1. 確認四原告對房屋一、房屋二的使用權均享有XXX的份額; 3. 三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四原告支付房屋一、房屋二自20XX年X月X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租金(按每月XXX元/套計算); (一)關于本案受理范圍及重復起訴的認定 1. 本案不構成重復起訴:前訴系原告主張確認房屋共有權,核心是權屬確認;本案系基于繼承關系主張分割被繼承人應得遺產份額,訴訟請求、法律基礎均不同。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47條,重復起訴需滿足“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相同、訴訟請求相同或否定前訴裁判結果”,本案不符合該要件,故不構成重復起訴。 2. 本案屬于法院審理范圍:本案并非對宅基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進行確權,而是在房屋建設合法的前提下,對被繼承人遺留的房屋使用權份額進行繼承分割。根據《民法典》第1122條,遺產包括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涉案房屋使用權作為家庭共有財產中被繼承人的合法財產份額,屬于遺產范疇,法院有權審理。 (二)未辦證家庭共有房屋使用權的繼承合法性 1. 涉案房屋雖無權屬登記,但建設經開發區規劃建設部門批準,符合城鄉規劃要求,屬于合法建筑,家庭成員對房屋享有的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2. 家庭共有財產中,被繼承人基于共同出資、共同生活形成的使用權份額,屬于其個人合法財產,在其死亡后應作為遺產進行繼承; 3. 被告以“未析產”抗辯不能成立:本案中,房屋審批文件、人口房產調查表已明確戶主范圍,可依據相關證據確定各共有人的份額基礎,結合繼承法律規定進行分割,無需單獨前置析產程序。 (三)繼承份額的計算邏輯 1. 房屋一(五人共有):被繼承人一享有XX使用權份額,先析出XX歸配偶(第三人),剩余XX作為遺產由五名法定繼承人均等繼承,被繼承人二分得XX;疊加被繼承人二自身原有的XX份額,其共享有XX份額;該份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析出XX歸原告一,剩余XXX作為被繼承人二的遺產,由五名法定繼承人均等繼承,第三人分得XXX;最終四原告共享有XX份額。 2. 房屋二(五人共有):雖由四人申請建設,但房產調查表明確戶主為五人,故按五人共有計算,繼承份額邏輯與房屋一一致,四原告同樣享有XXX份額。 (四)租金收益的主張依據 1. 房屋使用權包含收益權能,四原告基于繼承取得房屋使用權份額,理應享有對應比例的租金收益; 2. 原、被告庭審中均認可租金標準為每月XXX元/套,按XXX份額計算,四原告每月應分得XXX元/套,該計算標準合法合理; 3. 被繼承人二于20XX年XX月去世,繼承自死亡時開始,原告主張自20XX年XX月X日起計算租金,符合《民法典》繼承編相關規定;租金利息主張因無法律依據未獲支持,但核心收益訴求得到法院認可。 四、案例啟示 1. 家庭共有財產繼承中,即使房屋未辦理權屬登記,只要建設合法,其使用權份額仍可作為遺產繼承,核心在于舉證證明房屋建設合法性、家庭共有關系及被繼承人的份額基礎; 2. 面對“重復起訴”“權屬確認屬政府職能”等抗辯,需精準區分訴訟標的、法律關系性質,明確法院審理范圍的邊界; 3. 繼承份額計算需嚴格遵循“夫妻共同財產先分割、再按法定繼承分配”的邏輯,結合家庭共有財產的份額構成分步推導; 4. 此類糾紛涉及家庭關系與財產權益雙重維度,建議當事人及時委托專業律師梳理證據、明確訴訟策略,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繼承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