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經濟貿易部關于舉辦中外股份有限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失效] 二維碼
發文單位:對外經濟貿易部 文 號:[1992]外經貿資綜函字第374號 發布日期:2006-03-17 執行日期:2006-03-17 失效日期:2001-11-16 根據國務院部署,股份制試點將積極、穩步進行,并將采用發行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的方式吸收外資,為使這項工作穩妥進行,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舉辦中外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民幣特種股票吸收外資,是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的一種新形式,目前國家尚無健全法律,各試點地區的經貿部門應在自己的工作職責范圍內認真研究有關政策,搞好審批和管理工作。 二、凡設立對外發行人民幣特種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國內現有公司發行人民幣特種股票,都屬于利用外資,各地經貿部門都應依據國家利用外資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審批程序審查其合同、章程。 現有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企業如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應進行資產評估,經過審計,修改原合營合同和章程,報原審批部門審查。 因目前股份制試點工作剛剛開始,除上海、深圳兩市外,凡設立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均須報經貿部審批、確認是否可享受(可繼續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核發批準證書。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發行人民幣特種股票,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及上海、深圳兩市證券管理規定辦理。 三、設立中外股份有限公司應符合我國利用外資的產業政策,目前應限于國家鼓勵和允許外商投資的行業。 凡屬下列行業的,不能設立中外股份有限公司: 國家禁止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業; 中外合資企業合營期限的暫行規定中規定應當約定合營期限的行業。 四、我部正在擬定中外股份公司規定,各地在股份制試點中遇到什么新情況、新問題及建議,請及時向我部報告。 對外經濟貿易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