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訴法學習專題(三)“第三人之訴”(李武平) 二維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修訂)學習專題(三) 新民訴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第三人之訴” 作者:李武平律師 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 2012年新《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 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2007年《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李武平律師解讀】 一、新舊民訴法的區別: 第五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增加了第三人被侵害民事權益的救濟權利和程序; 二、立法背景 司法實踐中,當事人通過惡意訴訟等手段逃避債務、轉移財產、侵害案外人的民事權益的案件時有發生,在新民訴法出臺前,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第三人因不是案件的當事人,不能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再審申請,糾正錯誤的判決、裁決、調解書等已經生效的判決書。只能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法律監督抗訴,但因抗訴程序尚未完善,導致實踐中,第三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或救濟維權道路艱難。新民訴法在第五十六條的基礎上增加第三款,增加了被侵害民事權益的第三人的救濟權利和程序,順應司法實踐的需要。 三、本款適用條件: 1、適格主體 第三款中的“第三人”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2、前提條件 1)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2)有證據證明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部分或全部內容錯誤 3)民事權益受到了侵害; 3、訴訟時效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 4、管轄法院 作出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 【案例】2003年,甲通過中介向乙購買位于海口某地段的樓房一棟,雙方簽訂《房屋轉讓合同》后,甲依照合同約定全額支付了房屋轉讓款,取得該棟樓房的所有權,因稅務等等原因,甲一直未辦理該棟樓房的過戶手續。甲在購得房屋后,對該棟樓房進行了整體裝修并用于出租。2010年,建設海南國際旅游島上升為國家戰略,海南島的房價被炒的沸沸騰騰騰,熱火朝天。甲于2003年購買的樓房也因此升值幾倍。在這種背景下,甲意識到過戶的重要性。甲再向乙主張協助辦理過戶時被告知,丙等幾人以該棟樓房系他們共同共有為由,向法院起訴確認歸他們所有,該案件業經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并正在執行中。乙在訴訟過程中惡意隱瞞了該樓房已經被轉讓的事實,剝奪了甲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權利,試圖達到轉移財產的目的。 在新民訴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未出臺前,甲某為了阻止該惡意訴訟及錯誤案件的執行,只能通過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的方式,由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訴,糾正該院錯誤的判決。2012年新民訴法頒布實施后,如在實踐中再碰到類似的案例,適格的第三人就可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提起訴訟,糾正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以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 官方網址: http://www.guantou-binglang.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