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兩市規范大股東減持連續3個月不得減持超過公司股份數的1%
來源:人民日報
人民日報1月9日電 為貫徹落實《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以下稱《減持規定》),規范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經理人員減持股份行為,明確具體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就相關事項發出通知。通知明確,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東此后任意連續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上交所結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預披露計劃及其實施情況以及協議轉讓情況,定期對其減持行為進行事后核查。發現存在違規行為的,將予以處理。
深交所9日發布通知,規范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經理人員減持股份行為,明確具體監管要求。通知要求,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東任意連續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記者 謝衛群 鄧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