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審議:開展遺體捐獻未必合適 二維碼
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審議:開展遺體捐獻未必合適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 蒲曉磊 11月1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了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 紅十字會是不是慈善組織? 紅十字會應否開展造血干細胞、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的相關工作? 如何繼續完善監督方面的規定來提升紅十字會的信用? …… 針對修訂草案中一些備受關注的內容,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進行了熱議。 建議明確紅十字會屬性 董中原委員認為,有必要對紅十字會的屬性進行明確,即紅十字會是否屬于慈善法規定的慈善組織,從而確定該法是否需要與慈善法相銜接。 “修訂草案第二十條明確,募捐活動應當符合慈善法的有關規定,如果紅十字會定性為慈善組織,其活動和管理均應遵守慈善法的規定,而不能僅僅是募捐活動需要遵守慈善法。”董中原說。 鄭功成委員認為,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關于紅十字會如何開展慈善活動的規定,既與慈善法重復,又有缺漏,實際上是立法資源的一個浪費,還可能帶來法律之間的沖突。建議對此進行合并,即紅十字會為開展人道主義工作,可以依法開展與其宗旨相符的慈善活動,慈善活動應當符合慈善法的有關規定。 開展遺體捐獻等工作未必合適 修訂草案在紅十字會的職責中增加規定:“開展造血干細胞、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的相關工作。” 多名委員指出,紅十字會的這一職責并不合適。 “這一規定的出發點很好,但這些都是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實際上是醫院的第一任務,紅十字會是個社會團體,沒有技術力量,那么他們怎么參與?如果只是口頭上的那些工作,是不是要在法律里作出規定?”馮長根委員說。 “我最近帶了一個調研組去了河南、山東兩省調研,分別聽取了省、市、縣一級的衛計和紅會及相關部門組織的意見,聽取了對于此次新增加的這項職責的意見,他們所謂能參與的工作,據講主要是宣傳、推動等工作,具體的實質工作他們承擔不了。”張鳴起委員說。 張鳴起認為,根據地方實踐情況和紅十字會法的宗旨,對于該項職責的寫法還應該再斟酌,最好的方式是將這兩個分開寫,即紅十字會可以承擔造血干細胞的工作,對于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紅會可“參與”這方面的工作。 任茂東委員指出,紅十字會如果承擔過多職責,很有可能反受其害。 “紅十字會的初心是在武裝沖突、戰爭,也就是在特殊情況下對平民的救援和人道救助。如果參與了開展造血干細胞捐獻等有償的、有利益的事情,如果在這方面出了問題,它的殺傷力遠遠大于‘郭美美事件’,建議刪除紅十字會的這項職責。”任茂東說。 “開展造血干細胞、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的相關工作,讓紅十字會去做也不見得特別合適。不知道紅十字會的各級基層組織和人員,是否具有開展造血干細胞捐獻這樣的醫學和科學資質。另外,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一般都是交通事故或其他非正常死亡以后,讓紅十字會人員參與到這些過程中也不太合適。”楊衛委員說。 建議擴大信息公開范圍 多名常委會委員指出,修訂草案針對紅十字會在監督方面的規定,仍然需要進一步的完善。 “紅十字會在接受社會監督、加強內部管理方面,還應再加重點分量。‘郭美美事件’能把中國最大的慈善組織幾乎整倒,教訓確實非常慘重。其中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有一條是不言而喻的,那就是內在的因素,突出表現在接受社會監督、增加公開透明和加強內部管理方面。”李智勇委員說。 “草案中對禁止外界侵犯紅十字會權益的規定作了不少,相比較而言,對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的約束輕了點。我覺得兩者的比重可以調整一下。如果該法在加強社會監督、增加透明度、加強內部約束管理方面,能夠占據更大的比例,規定又比較具體,操作性很強,法律的效果會更好。”李智勇說。 王其江委員認為,草案第二十四條關于信息公開的規定,范圍太窄,建議在以后的修改中擴大公開范圍:“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規范信息發布,在統一的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經費、物資的接收和使用情況,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結果及其他應公開的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主動公開其對紅十字會的檢查監督結果。” |